省京剧团迅速掀起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 活动热潮
为全面落实集团纪委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安排部署,把夯实清正廉洁思想根基、厚植廉洁奉公文化基础、涵养廉洁自律道德操守、弘扬崇廉拒腐新风尚要求引向深入。省京剧团以上廉政党课、集中观看廉洁警示教育片、拍摄京剧题材廉洁微视频、开辟廉洁教育宣传栏和组织开展廉漫画和廉言警语征集等形式,迅速掀起活动热潮。  6月6日,召开支部学习会议,纪检员做“把稳思想之舵,促躺平干部立心铸魂”专题廉政党课,从深挖“躺平”干部形成原因,铲除“躺平”土壤让干部无处可“躺”,到青年干部要活用三种“干事形态”,当好新时代的火车头,做好“三为”干部等方面,为全体党员上了一堂生动廉政党课。 6月9日,组织剧团全体党员、演职人员在南昌剧场二楼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国有企业“靠企吃企”典型案例警示录》《家声》,教育引导剧团党员和广大员工以案为鉴,深刻汲取腐败案件教训,筑牢拒腐防变思想底线,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廉洁从业意识,保持干事创业激情,认真做好《碧血慈云》等红色剧目的复排工作,用优异的成绩、扎实的作风凝心聚力推动院团又好又快发展。 此外,京剧题材廉洁微视频已完成拍摄,进入后期制作阶段,在剧院廊道悬挂廉洁宣传牌10块,征集和正创作廉洁漫画8幅,廉言警语5条。其中,廉视频讲述了一青年干部通过观看包公断案京剧,深受教育,幡然醒悟,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的故事。通过组织青年员工自创自演,让大家在创作和排演过程接受深刻的廉洁从业教育,同时,激发干事创业热情,增强员工之间的凝聚力。(省京剧团党总支供稿)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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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保古建公司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根据集团纪委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要求,6月12日,文保古建公司党支部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公司党员干部进一步夯实清正廉洁的思想根基,增强廉洁从业意识,公司领导班子及全体党员参加。 活动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国有企业“靠企吃企”典型案件警示录》《家声》,发挥警示教育案例警醒教育作用,一体推进“三不腐”。 会议要求,公司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目的,深刻认识贪婪腐败只会给国家、单位、家庭带来无穷的危害,深陷牢狱之灾,结局只有无尽的懊悔,明白“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警戒。要从反面典型案件中认识规范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的重要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净化自己的工作圈、亲友圈、社交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做到慎独慎初慎微。 与会党员干部纷纷表示,通过此次警示教育活动,对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驰而不息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战略部署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要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在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下功夫,用新思想武装头脑,把牢思想上的“总开关”。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增强纪法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坚持原则,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按章办事、秉公用权、正确履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以实际行动为公司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文保古建公司党支部供稿)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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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话剧团开展“追忆安源精神、赓续红色力量、弘扬廉洁正气”主题教育活动
 根据集团纪委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要求,近日,省话剧团利用赴安源参加2023年省旅发大会演出活动之际,组织全体剧组演职人员利用演出排练间隙,参观安源路矿工人纪念馆,实地走访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和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谈判处旧址——萍乡煤矿公务总汇等,开展“追忆安源精神、赓续红色力量、弘扬廉洁正气”主题教育活动,旨在重温革命历史,接受心灵洗礼和深刻的革命传统教育,汲取团结奋进力量,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业意识。    全体演职人员瞻仰了工人运动历史的实物、文字和图片,重温了安源路矿工人运动波澜壮阔的革命历程,回望了党领导工人运动的奋斗历史,加深了对党的百年奋斗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深刻认识,加强了对“安源精神”实质内涵的深刻理解,接受了一次全面深刻的红色教育。  活动期间,全体演职人员还以座谈交流方式,重温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论述,回顾了党的正风反腐光辉历程,剖析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廉洁自律教育。  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此次教育活动,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提升了廉洁从业意识,筑牢了政治忠诚。在今后工作中,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弘扬“安源精神”,从革命先辈不屈不挠的光荣传统和清廉质朴的精神品格中,不断汲取接续奋斗的智慧和力量,转化为做好沉浸式实景剧《风从安源起》演出工作的强大动力,以扎实的作风、优异的成绩,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省话剧团党支部供稿)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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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观潮丨抓实以学正风 推动作风进步
  “通过集中教育推动全党以自我革命精神解决党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是一条重要历史经验。人民群众看主题教育是否有成效,最直观的感受是看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党员干部作风是否有明显进步。”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时强调,要抓实以学正风,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学查改相贯通,对标党风要求找差距、对表党性要求查根源、对照党纪要求明举措,增强检视整改实效。   党的作风就是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我们党作为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对作风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经过新时代十年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党风政风焕然一新,社风民风持续向好。但也要清醒看到,党内存在的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不时抬头,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铲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疾还任重道远。这次主题教育明确要求在“以学正风”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具体目标之一就是“廉洁奉公树立新风”。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持续纠治“四风”,涵养新风正气,当好良好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的引领者、营造者、维护者。   大兴务实之风。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传家宝,是求真务实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功。这次主题教育的一个鲜明特色,就是把大兴调查研究作为重要内容。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扑下身子、沉到一线接地气,在察实情、出实招、求实效上下功夫,把工作抓实、基础打实、步子迈实,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调查研究的过程成为理论学习向实践运用转化的过程,成为转变作风、增进同群众感情的过程,成为提高履职本领、增强责任担当的过程。多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多到困难多、群众意见集中、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和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把问题研究透彻、把措施提准提实,防止扎堆调研、作秀式调研,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上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   弘扬清廉之风。打铁必须自身硬,自身硬首先要自身廉。清正廉洁是共产党人必须坚守的政治本色。当前,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交织,由风及腐、风腐一体问题值得高度警惕。要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坚持为民用权、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时刻警惕来自各方面的“围猎”,防止落入别人设置的“陷阱”。督促党员干部全面查找廉洁风险点,筑牢思想防线,坚守法纪红线,坚决摒弃特权思想、反对特权现象,管好家人亲属、管好身边人身边事,清清白白为官、干干净净做事、老老实实做人。按照“三不腐”要求健全相关制度、严格执纪,建好护栏,把不敢腐的强大震慑效能、不能腐的刚性制度约束、不想腐的思想教育优势融于一体,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养成俭朴之风。俭以养德,奢必丧志。党的二十大发出“三个务必”的伟大号召,其中之一就是“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无论时代怎么发展变化,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光荣传统永不过时。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涵养道德操守,明礼诚信,怀德自重,培养健康情趣,崇尚简朴生活,正确选择个人爱好,提高文化素养,摆脱低级趣味,不断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把生活作风问题作为检视整改的重要内容,严格遵守生活纪律各项要求,增强意志力坚忍力自制力,慎独慎初慎微,防止在吃喝玩乐中迷失自我、走入歧途。中央八项规定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要督促广大党员干部保持清醒头脑,筑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的堤坝,始终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做一个一心为公、一身正气、一尘不染的人。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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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中国」· 微视频展播 · 廉政公益丨兰韵清风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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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深挖隐性腐败丨“逃逸式”离职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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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演集团纪委开展“追寻红色记忆 筑牢忠诚本色”党性教育实践活动
为进一步推进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走深走实,文演集团纪委运用江西本土红色资源和集团演艺资源,6月7日至8日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赴瑞金开展“追寻红色记忆 筑牢忠诚本色”党性教育实践活动。通过观看红色精品剧目、参观革命旧址等系列教育活动,引导纪检监察干部追忆革命精神,赓续红色血脉,筑牢忠诚本色。 “沉浸”往事,在艺术感染中汲取奋进力量。《瑞金往事》是文演集团创排的红色精品剧目,讲述的是上世纪三十年代,一群年轻人在经历生与死的考验、承受血与火的锻炼后,成长为红军战士和坚定的无产阶级革命者的感人故事。现场观看红色音乐剧《瑞金往事》,既是一堂震撼人心的生动党课,也是一趟催人奋进的红色之旅,不仅用红色文化浸润纪检监察干部的精神底色,而且激励大家不忘来时路、走好脚下路、坚定未来路。 叩问初心,始终坚持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怀着无比崇敬的心情,大家走进沙洲坝“红井”旧址群、“二苏大”会址等,了解革命先辈们的光辉事迹,感悟他们的奋斗历程,领略他们的为民情怀。 这口直径85厘米、深约5米的“红井”,是毛泽东同志亲自带领干部群众挖的水井,是党密切联系群众、解决群众生活困难的历史见证。在“吃水不忘挖井人、时刻想念毛主席”的石碑前,大家一边尝着甘甜的井水,一边认真聆听“红井”背后的感人故事,深切体悟到了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和使命。 毛泽东同志在沙洲坝村简陋的旧居里,沉淀往昔的峥嵘岁月,伟人在开展长冈乡和才溪乡调查的基础上,先后在此写下了《必须注意经济工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等光辉著作,提出“要使广大群众认识我们是代表他们的利益的,是和他们呼吸相通的”。集团纪检监察干部驻足沉思,牢记初心使命,赓续对党绝对忠诚的基因血脉,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笃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信念。 追根溯源,深刻认识红色政权来之不易。“1931年11月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最高监察机关——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是新中国国家监察部(现为国家监委)的前身(同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前身)。1934年1月在瑞金成立的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是中共党内纪律检查专责机关(中央纪委)的源头……”随着讲解员的讲解,集团纪检监察干部走进了中央纪委、监察部旧址。“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反腐法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1932年5月9日,处决了时任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的谢步升,打响反腐第一枪”……纪检监察干部们在一张张图片、一件件陈列物品前停步参观,重温中央苏区狠刹歪风邪气、严惩贪污腐化、从严治党治政的光辉历史,指引纪检监察干部“不畏浮云遮望眼”,纪检监察机关因党而生、为党而战,始终同一切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人和事作斗争;激励纪检监察干部“越是艰难越向前”,坚决清除一切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肌体健康的病毒,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新时代新征程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大家纷纷表示,在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中,要以革命先辈为榜样,继承和弘扬“苏区精神”,用担当铭记红色初心,用信仰铸造红色灵魂,用奉献传承红色精神,自觉接受刻骨铭心的革命性锻造和深入灵魂的精神洗礼,更加深化对“两个确立”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自觉赓续红色基因,铸就绝对忠诚,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心怀“国之大者”,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用实际行动践行对党绝对忠诚。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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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心铸魂强党性 清正廉洁树新风丨 文演投资公司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根据集团纪委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的工作部署,6月6日,文演投资公司组织开展“凝心铸魂强党性 清正廉洁树新风”为主题的警示教育活动,活动以上廉洁党课和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方式进行,公司全体员工参加活动。      公司纪检员结合主题教育,以“学思想、强党性、守纪律、促发展”为题上廉洁党课。党课指出,要强化四种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坚定理想信念,锻造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严守纪律规矩,把牢廉洁自律的从业底线。党课内容既有理论知识,也有结合工作实际的案例分享。通过党课教育,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员工树立廉洁从业意识,主动履职尽责。 活动集中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国有企业“靠企吃企”典型案例警示录》《家声》,并进行了讨论交流,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正风、以案肃纪。 大家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一定要以案为鉴,持续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党纪底线和法律红线,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做到明明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以更高昂斗志、更饱满热情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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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资为幌子获得“分红”可认定为受贿
  【典型案例】   甲系某市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乙系某私营房地产企业老板。为开发东风房地产项目,甲乙二人商议,共同成立东风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甲出资200万元,占股20%,乙出资800万元,占股80%。二人还口头约定,甲负责协调规划、土地、建设等政府部门关系,公司的其他事项由乙负责,无论项目最终盈亏,乙必须确保甲的本金无损失。   后甲从另一老板处借款200万元,与乙自有资金800万元一并转入东风公司账户。项目总计投入资金2亿元,按照相关规定,该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4000万元。除甲和乙出资的1000万元外,剩余资金均为乙以东风公司名义,从本人其他公司“拆借”而来并约定利息。在此过程中,甲多次在提高容积率、加快审批许可证、通过项目验收等事项上,为东风公司项目提供帮助。后东风公司项目结束,在归还甲乙所出注册资本金和乙其他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后,东风公司盈利4000万元,甲依据二人约定的其20%股份获得“分红”800万元。   【分歧意见】   对于甲获得800万元是否构成受贿犯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与乙合作成立公司,甲实际出资且资金真实被用于项目开发,甲依据股份份额所获“分红”,属于正常投资后的应得收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应以违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甲的身份地位、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甲乙双方的约定,以及整个项目的资金投入量等因素综合分析,甲出资认购股份的行为本质上不是投资,而是一种掩饰权钱交易的“道具”,其所获“分红”本质上不是资本的收益,而是公权力的对价,应当将800万元认定为甲受贿所得。   【评析意见】   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准确把握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认定收受干股或以开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中,一般依据的是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给予的干股或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但没有实际出资而获得的利润,应认定为受贿。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后获得的“分红”“利润”是否构成受贿,《意见》中没有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参照该司法解释精神,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认购股份的,最终依据份额所获的合理“分红”,都应排除在受贿罪之外。   对此,笔者认为,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实际出资,判断“分红”是否属于受贿,关键不在于形式上是否出资,而在于实质是否属于真实投资。特别是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成熟,资本稀缺性在逐步降低。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工作人员打着与请托人“合作”的旗号并出资,再利用职权帮助请托人完成请托事项,最终获取巨额“分红”,表面上看属于正常的“投资”,但本质上是给公权力找一个变现的渠道,是掩饰权钱交易本质的幌子,在认定此类行为的性质时,必须全面理解把握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二、对于形式上出资但实际上将出资作为权钱交易“道具”的,应将“分红”认定为受贿款   首先,甲出资认购东风公司股份,不是正常的民商事行为。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是正常的民商事行为时,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结合双方的身份、项目的真实情况等,整体地、本质地去把握。本案中,甲系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而房地产开发中,在规划、建设、竣工等方面,有大量的事项需要政府审批协调,根据常识不难判断,甲乙二人的“合作”,从一开始就不是纯粹的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行为,而必然掺杂着甲的身份、职务、公权的因素。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乙在开发东风房地产项目时并不缺资金,并无找他人入股合作的需求和必要,即使其希望与他人合作,考虑到房地产行业的特点,乙也应与资金实力雄厚或具备房地产开发、运营、销售等专业经验知识的企业或个人合作,而不是一名身份特殊的公职人员。此外,也是最关键的,本案中,甲乙二人约定,无论东风公司项目盈亏,乙均需确保甲的本金不损失,该约定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原则明显相悖。综上,依据常识常理即可判断出,甲乙共同成立公司,不是一种正常的商业合作,不能仅仅以表面上甲有出资认购股份的行为,就认定该行为属于正常“投资”,进而认定所获“分红”的合法性。   其次,甲获取的巨额“分红”,本质上是公权力的变现而非资本的收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等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0%或30%。项目资本金一般来源于投资者自有资金。东风公司项目实际运营中,总计投入2亿元,仅项目资本金就要求不低于4000万元,而除甲出资200万元外,后续资金均为乙筹集,且甲也未参与到公司的其他经营事项中。由此可见,甲投入200万元资本金在整个项目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显然与其所获的800万元“分红”不具有匹配性。实质上,甲对该项目真正的“贡献”,在于其利用职务便利,在规划、建设、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的行为,透过现象看本质,甲所获的800万元不是200万元出资的真正收益,而是公权力的转化、变现。   再次,甲乙双方对以“合作”为手段、以“分红”作为贿赂标的物的主观认识明确清晰。在认定受贿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对贿赂标的物的主观认识至关重要。本案中,甲作为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乙作为房地产商,对于东风房地产项目需要投入的整体资金量有清晰的认识,乙明知甲投入的200万元对于整个项目杯水车薪,仍愿意与甲共同成立东风公司,看中的就是甲手中的公权力,目的就是为给权钱交易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甲乙对此均心知肚明。除了掩饰犯罪外,通过共同成立公司,二人还在客观上达成了一种利益分配的约定:甲利用职权为该项目提供帮助,乙将该项目的20%收益作为“好处费”送给甲,甲乙在合作之初即对将该项目20%的收益作为贿赂标的物有清晰明确的认知,最终800万元的收益均在甲乙的主观预期之内,能够为行受贿双方的合意所涵盖,因此,将800万元认定为受贿数额,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最后,还需思考的一个问题是,甲确实投入了200万元资金,同时该资金也的确被用于东风项目建设,该投资款所对应的“收益”,一并被认定为受贿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应当将其从受贿数额中扣除?正确理解该问题,关键在于要认识到甲乙二人之间存在确保甲本金不受损失的约定。资本之所以能够享受收益,本质就在于其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判断某一“投资”是否是真实的民商事行为的关键,也在于其承担的风险与所获的收益是否具有匹配性。本案中,甲乙关于甲投入200万元不承担风险的约定,在本质上改变了该200万元的性质,失去风险属性的资本,意味着其不能再享受收益。因此,即使该200万元真正被投入项目中,也不存在应得的收益,在认定受贿犯罪数额时,不必考虑将其对应“收益”从受贿数额中扣除的问题。对于200万元的固定利息,是否应当扣除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如前文所述,本质上甲将该200万元资金作为一种实现权钱交易的工具,因此,该资金的应得利息是一种预期内的犯罪成本,同样没有扣除的必要。   三、实践中,判断出资认购股份是否构成受贿犯罪的几个要素   由于资本具备升值的属性,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出资认购股份所获收益,能否认定受贿,必须十分慎重。判断问题性质的关键,需结合当时的客观情况,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判断国家工作人员出资认购股份的本质,以及所获“利润”究竟是公权力的对价还是资本的应得收益。在判断认定中,可参考以下几个要素。   一是出资的资本在公司运行中发挥的作用。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犯罪的关键,也是定性时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难点。要查明入股的公司或项目对资金量需求的大小,请托人自身的资金实力,请托人是否有真实与他人合作、获取资金、共担风险的需求和必要;投入资金的实际流向,是否真正用于项目或公司的生产经营;国家工作人员资金投入的时间点,占整个项目资金的比例,对项目或公司经营产生的实际价值。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关于入股的约定。有无保证本金、收益或盈利后先将本金退还等相关与正常商业合作明显相悖的约定。三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运营中起到的作用。除提供注册资本金外,是否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四是国家工作人员职权与请托人公司关系的密切程度。如果二者关系非常密切,是业务发包与承揽、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则权钱交易的性质更突显。比如,负责物资采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共同成立销售公司,向该国家工作人员单位销售产品,其出资认购的股份更可能是一种获得“回扣”的计算工具和依据。(艾萍)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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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丨厉行节约成效明显_婚宴浪费仍突出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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