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学条例 守党纪丨以训助学推动学用相长
        近日,贵州省纪委监委组织30余名青年干部代表,以“阅读固本,守纪强基”为主题,在团省委团史馆、省新华书店举办党纪学习教育主题读书分享活动,通过参观团史馆、开展专题解读、分享学习心得等方式,引导机关青年干部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把党纪学习教育和业务培训结合起来,根据工作实际开展丰富多样的学习培训研讨活动,深入学习掌握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和要求,坚持干中学、学中干,努力做到学用相长,准确规范执行党的纪律,确保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为丰富学习载体,抓好以训助学,贵州省纪委监委从委领导班子成员、相关业务部门和派驻机构遴选30余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实战和授课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业务骨干,组建省纪委监委纪律处分条例授课服务队,在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轮训班、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业务培训班等班次,开设课程深入解读条例。同时,通过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举办党纪学习教育专题读书班等形式,推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悟、学有所用。   “这个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我认为应当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样能在全行形成警示震慑,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自己违反廉洁纪律的事实,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我认为要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建议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的从轻条款,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这是近期中国工商银行纪检条线“砺剑计划”实战训练营中,学员们在分组交叉审理时辩论探讨的一幕。本次训练营以中国工商银行二级分行纪委书记为培训主体,在训练课程中,驻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将学习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融入模拟开展线索核查、分析违纪事实、研判适用条款、宣布处分决定等过程,并安排行内外优秀师资讲授纪法课程,推动参训学员强化纪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守纪自觉、提高执纪水平。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寿纪检监察组开展“纪法课堂”专题培训,围绕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针对系统各级纪检机构日常办案中在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管理规范、处分执行等五方面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讲解。培训通过视频会议形式开展到中国人寿系统地市级纪检机构,共795名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了培训。   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驻中国人寿纪检监察组组织党员干部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纪律处分条例并开展交流研讨。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在全系统范围内开展6期专题知识测试,督促深入理解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其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查找学习中的短板弱项,持续巩固提升学习效果。   “通过纪法课堂培训、印发工作提示、开展个案指导等方式,加强对纪律处分条例的理解和运用,推动破解系统纪检机构办案能力参差不齐、经验不足等难题,不断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实际成效。”驻中国人寿纪检监察组组长董云鹏表示。   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纪委监委近日举办的审理业务研讨会上,该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同志认真记录下干部研讨中的难点困惑和争鸣意见,并在后续的案例剖析中,结合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进行逐一解答。   泉州市纪委监委把学习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必修课常修课,纳入专题培训班重点学习内容,并依托“刺桐清风讲堂”、专题讲座、业务沙龙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学习研讨。在微信公众号开设“纪法学堂”“学条例守党纪”等栏目,及时发布党纪图解、权威解读、知识问答等内容,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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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学条例 守党纪 | 以案促学增强纪律观念
     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聚焦基层党员干部群体,紧密结合实际,综合运用宣讲解读、案例指导、警示教育等方式,不断提高学习教育针对性、有效性,引导基层干部增强纪律观念,形成纪律自觉。   5月24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纪委监委党纪宣讲团成员申洋阳为该区1200余名党员干部作党纪宣讲,这是5月以来申洋阳的第二次宣讲。与首次宣讲面向“一把手”和“关键少数”不同,此次听众以普通党员干部和中层干部为主。这次宣讲注重联系实际,结合基层干部工作、生活中易发的违规违纪行为如酒驾、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等作讲解。   宣讲刚结束,多名党员干部主动通过政务办公平台联系申洋阳,表达“听课”后的收获和感受。“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理解更深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用典型案例讲抽象概念,接地气”……申洋阳向记者展示了一些留言内容。他介绍,这几天已收到教育、卫健、市场监管等6家职能部门的“点单”,宣讲团将根据不同领域的突出问题和需求,量身打造宣讲内容,帮助干部学习好、掌握好党规党纪。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这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之前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近日,在江苏省太仓市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纪法教育基地,多名村(社区)党员干部在互动答题屏幕前驻足,仔细查看问题解析。   紧扣学习重点,太仓市纪委监委将当地查办的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例改编为系列问答,并附上详细分析和释纪说法内容,在该市纪法教育基地集中展示,供党员干部观看学习,从而深化对“六项纪律”的理解认识,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落细落实。   连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促学、以案说纪,推动基层党员干部牢固树立规矩意识,从心底把党规党纪当成高压线、警戒线。   山西省运城市纪委监委强化阵地建设,在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举办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展,以党的纪律建设为主线贯穿展览始终。据了解,开展以来已接待47家单位1900余人,下一步将指导各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组织该市各部门(单位)全覆盖参观学习。   “这是一堂鲜活的警示教育课,让我深刻认识到越是身处关键岗位,越要保持清醒头脑,自觉守住纪律底线。”前不久,天津市南开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分单位“一把手”和青年干部40余人,赴监狱开展警示教育。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党员干部现场谈认识体会,在真实案例中受到警醒、叩问初心。   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安徽省六安市纪委监委将纪律教育课堂设在法院庭审现场,开展“临案听审、敲响警钟”情景式纪律教育。旁听庭审的干部既有政法、住建等领域案发单位关键岗位、重点环节中层干部,也有相关基层党员干部。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现场观摩庭审的干部告诉记者,将吸取教训,引以为鉴,时刻把党纪刻印在心。   日前,在江姐的丈夫彭咏梧烈士的故乡重庆市云阳县,40余名党员干部围坐一起,共同聆听老党员彭炳全讲述红岩革命先烈的故事,学习革命先辈廉洁风范,传承红色基因。云阳县纪委监委深入挖掘红色资源,先后组织1300余名党员干部参观彭咏梧纪念馆、彭咏梧广场等红色阵地,发挥文化浸润作用,推动遵规守纪意识扎根在基层干部心中。   “家风正,党风才能端,政风才能清。党员干部不仅要做到‘律己’,也要严格约束配偶、子女等身边人。”5月底,浙江省玉环市家庭教育指导员到该市交投集团干部家中,与干部家属深入交谈。   开展家风宣传,启动送纪到基层行动,选聘家庭教育指导员“送廉”……玉环市纪委监委联合市妇联,深入推进家庭助廉、亲情促廉,抓好送纪、释纪等工作,让干部家属感到纪律就在身边。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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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尹弘主持召开全省领导干部警示教育会
       6月3日,全省领导干部警示教育会召开。省委书记尹弘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以严明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持续建设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提供坚强保障。    叶建春、吴忠琼、梁桂、李红军、任珠峰、庄兆林、黄喜忠、罗小云、陈敏、卢小青等省级领导干部出席。马森述通报并剖析近年来我省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大家集中观看了警示教育片《违纪的代价》。    尹弘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为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指明了前进方向,也为我们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增强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坚定自觉,组织党员干部深学细悟、研讨交流,不断加深对其科学内涵、实践要求的理解把握,紧密联系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真正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从根本上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    尹弘强调,要切实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着力解决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政绩观扭曲错位、“四风”屡禁不绝、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贪腐不收敛不收手等突出问题,坚决抓好整改整治。要始终把对党忠诚作为立身之本,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懈加强政治忠诚教育、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贯彻“三新一高”战略导向,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人民和实践检验的业绩。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真正把各项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把“四下基层”作为自觉习惯和工作方法,实实在在办好惠民利民实事,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要加大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不松劲、不手软,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尹弘强调,要扎紧扎牢制度笼子,提升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治理效能,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要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厘清权力清单、划清权力边界,落实好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健全完善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坚决遏制新型腐败的滋生蔓延。要突出加强“一把手”监督,精准有效开展政治谈话,督促各级“一把手”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被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做到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要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不断完善权力监督和执纪执法体系,加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和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贯通协同。要从严抓好制度执行,严格按制度办事、依制度用权,切实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尹弘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引领带动全省党员干部遵规守纪、干事创业。要强化纪律约束,增强敬畏之心,把党规党纪作为高悬“明镜”,自觉用党纪校正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切实做到知敬畏守底线。要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紧盯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改革开放、民生保障、防范风险和安全生产等重点任务,担当实干积极干事创业。要坚决扛起管党治党责任,强化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抓好主业、当好主角,层层传导责任压力,确保管党治党真正严起来、实起来。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在各设区市、县(市、区)和赣江新区设分会场。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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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希在四川调研时强调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 抓深抓实党纪学习教育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5月29日至6月1日到四川调研。他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深化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各项部署,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李希来到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小谷溪村,与少数民族群众深入交流,听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建议。他指出,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重要举措。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严明党的群众纪律,坚持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把严的基调一贯到底,坚决惩治“蝇贪蚁腐”,持续加强廉洁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在航空工业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日月大道地下综合管廊,李希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聚焦“国之大者”强化政治监督、正风肃纪反腐,更好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李希还到成都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黄瓦街派出所,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调研期间,李希主持召开座谈会,了解党纪学习教育推进情况,并听取意见建议。他指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今年党建工作的重点任务。作为党的“纪律部队”,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标杆意识、发挥表率作用,进一步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要强化警示教育,突出以案促学、以案说纪,引导干部深入对照剖析、从严检身正己,让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真正成为日常自觉。要深入学习掌握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和要求,不断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准确规范执行党的纪律,切实维护纪律刚性、严肃性。要把党纪学习教育与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有机结合,以严明纪律保障基层减负工作落到实处,为基层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李希还看望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川挂职锻炼帮扶干部,并与基层干部座谈,强调要把握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历史机遇,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真抓实干,把党中央的好政策落到实处,用心用情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让帮扶成果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不负组织重托、群众期待。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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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真正成为日常自觉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再次对党纪学习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强警示教育,抓好以案促学、以案说纪,让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真正成为日常自觉”。警示教育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抓手,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持续净化政治生态的现实需要。要学好用好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做好警示教育“必答题”,深入剖析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明纪,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持续夯实清正廉洁思想根基,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抓好以案促学、以案说纪,分层分类“精准滴灌”。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要用好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警示录、忏悔录、警示教育片等资源,建立健全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机制,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区分不同职级、不同领域,细化对“关键少数”、年轻干部、重要部门、重点岗位,以及党员干部家属等群体的警示教育措施,坚持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剖析、一案一警示,深入剖析案发原因、案件特点及腐败根源,不断增强警示教育的针对性。   创新警示教育方法形式,推动纪律教育入脑入心。要多角度挖掘典型案例,多元化建立警示教育资源库,多层级实现共享共用,在编印警示教育读本、忏悔录的同时,坚持线上线下联动,探索与媒体平台相结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打造警示教育“云上展厅”,提供沉浸式教育体验,让警示教育更加生动鲜活。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将警示教育课堂搬进庭审现场、廉政教育基地等场所,让警示教育触及人心、引发共鸣,唤醒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的敬畏之心。同时,要结合地区、行业实际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推动营造崇廉尚廉的浓厚氛围。   推动以案促改促治,充分释放标本兼治的综合效应。警示教育是一项具有全局性、系统性的工作,要结合这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把开展警示教育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从查办案件一开始就树立“警”“改”“治”的意识,把以案促改促治工作贯通案件查办全过程,在严厉惩治、形成震慑的同时,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在一体推进“三不腐”中的贯通作用,针对典型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督促案发单位查漏补缺、深化改革、建章立制,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案发单位“一把手”是以案促改促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以案促改促治作为净化本单位本部门政治生态的有力抓手,坚持系统观念、强化组织领导,做深做实以案促改促治。   坚持效果导向,科学构建评价体系。警示教育不仅仅是“案后工作”,更体现在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要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案发单位协同机制,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教育融入信访举报、监督办案等工作,根据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谈话、函询等,做到早提醒、早督促、早纠正,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把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围绕警示教育的开展频次、开展质量、开展效果,构建科学的警示教育质量评价反馈机制,重点评估剖析是否深刻透彻,工作开展是否分级分类并且突出“关键少数”及重点岗位,看案发单位是否产生整体关联性预防效果,建章立制是否科学完备。   以反面典型为镜鉴,筑牢拒腐防变思想堤坝。纵观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例,往往是从不讲规矩、不守纪律开始的。有的疏于纪法知识学习,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有的存在侥幸心理,想方设法钻制度空子、躲避监督,等等,归根结底都是没有将纪律观念真正树立起来。党员干部要主动加强纪法学习,积极参加警示教育,增强纪律意识、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经常对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初心使命,看清哪些事情不该做,哪些事情不能干,将纪律规矩立于心头,内化为行为准则。从小事小节上守起严起,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行动上不打半点折扣,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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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202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党员、干部应当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原原本本学习《条例》,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强化纪律自觉,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一、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要特点   《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经历了1997年试行、2003年制定、2015年修订、2018年修订以及2023年修订五个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释放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这次修订《条例》,更加突出严的基调,进一步总结我们党在加强纪律建设方面取得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实现了党的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呈现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坚持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两个确立”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踔厉奋发、团结奋斗。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等等。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规范,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保障。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新时代顺利推进党的事业,离不开严明的纪律作保障。党的二十大确立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中心任务,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引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带头担当作为,对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出部署。新修订的《条例》,着眼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大局,充实完善有关纪律规定,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纪律保证。   (四)坚持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视自身建设工作的重要标准,贯穿到党的各项工作中,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厚植了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同时应清醒看到,作风纪律等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不容忽视,增加基层负担、统计造假问题时有发生等。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实违纪情形,完善处分条款,不断回应群众关切,践行党的根本宗旨。   (五)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家法律。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2015年《条例》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删除70余条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实现了纪法分开。新修订的《条例》,更加突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加凸显党纪特色,进一步细化完善纪法衔接条款,真正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做到管在日常、管住大多数,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深刻领会《条例》修订的主旨要义   这次修订《条例》,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制度笼子,使全面从严治党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一)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强调“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这次修订《条例》,聚焦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这一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一是突出政治纪律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二是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促进全党令行禁止。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以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员领导干部用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三是督促党员、干部强化政治定力、做到对党忠诚老实。针对近年来发现的典型违纪行为,增写搞政治攀附以及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使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光明磊落,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四是促进广大党员不断坚定理想信念。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增写对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处分条款,以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   (二)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强调“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条例》坚持严字当头,通篇贯彻严的基调,在总则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在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同时,在分则中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以制度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贯通、联动,推动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一是坚持责任上全链条。新增或充实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处分条款,包括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失职、信访工作职责失职等;新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完善对违纪行为责任人员的区分条款,在多处明确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相应处分,对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一体从严追究。二是坚持管理上全周期。推动将从严要求进一步融入对纪法罪的层层设防,完善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促进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避免党员、干部从第一种形态滑向第二、三、四种形态;推动将从严管理贯穿党员、干部整个成长周期,完善对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的处分条款,增写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坚持对象上全覆盖。将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在惩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完善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既管好自己,也管好家属身边人,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   (三)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一是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和正确履职。立足引导党员、干部勇于负责、不避艰险,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着眼促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充实完善对执行党纪失职、统计造假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推动党员、干部在维护群众利益上担当作为。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条款,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求,将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作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突出出来,以适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切实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利益。三是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加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条款,促进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为推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着眼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等不同情形恰当给予相应处理,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法规依据;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滥用,引导党员、干部正确立身做事、敢于担当作为,防止瞻前顾后、畏首畏尾。   (四)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坚强的党性、优良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是我们党的鲜明特点。《条例》坚持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一体推进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持续放大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一是注重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在总则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提升党性修养;落实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关于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要求,在分则廉洁纪律中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秉持我们党保持革命本色、坚决反对特权的一贯立场。二是筑牢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规定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处分规定,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三是促进党员、干部提升自身修养和道德水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重要要求,充实对在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条款,促进广大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锤炼道德品行,时常自省自警、修身律己,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   (五)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对涉嫌违法党员的党纪处分有针对性地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坚决开除党籍。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明确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发挥党纪和国法的协同作用。三是完善处分运用规则。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使适用纪律更加精准有效,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当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与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条例》各项规定真正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立足全局大局,深刻把握党的纪律功能定位。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我们党要团结带领全国人民胜利实现党的二十大擘画的宏伟蓝图,就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伟大自我革命和伟大社会革命相互促进的深层逻辑,把使命感召和纪律保障高度统一起来,汇聚起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磅礴力量。党员、干部应当心怀“国之大者”,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深刻认识党中央修订《条例》的重大政治考量,学懂弄通、熟练掌握《条例》,始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始终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大局的实际行动来检验学习贯彻《条例》的成效。   二是加强深化转化,切实增强遵规守纪自觉。我们党历来强调要培养“自觉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养成纪律自觉,强调“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党员、干部应当注重从思想上固本培元,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把增强党性、砥砺作风、严守纪律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坚持原原本本学《条例》,在认真学纪、准确知纪、深刻明纪、严格守纪上下功夫,自觉用党纪校正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切实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三是敢于善于斗争,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鲜明品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在肩上,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长管长严。党中央印发《条例》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条例》规定为标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切实统一起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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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膺担当践行对党忠诚 马森述在上饶督导调研
挺膺担当践行对党忠诚 马森述在上饶督导调研   5月27日至28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马森述在上饶督导调研,与市县党委纪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座谈交流,听取案件查办情况汇报,点面结合了解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情况。    马森述指出,开展集中整治,是坚持人民至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厚植党的执政基础高度,深刻理解此项工作的政治考量和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挺膺担当扛牢应尽之责,真抓实干整治顽瘴痼疾,持之以恒推进集中整治走深走实。    马森述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直面问题、敢于刀刃向内,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找准问题、列出清单,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协助职责和监督专责,压实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责任,切实将自己摆进去,不当看客、不走过场,敢于动真碰硬,形成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整治合力。要保持战略定力,勇于自我革命,既要通过强力办案清除“毒瘤”、形成震慑,又要统筹做好查办案件前后半篇文章,做到摸清症结、系统施治,建立长效机制,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要以集中整治为契机,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整合基层监督力量,找准职责定位,持续深化“三转”,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办案质效,提升能力水平,以深入推进集中整治的实际行动,交上一份让党中央放心、人民满意的答卷。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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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专论丨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根本遵循
时代专论丨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根本遵循 系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向党内顽瘴痼疾开刀,以雷霆万钧之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有力纪律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增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从政治和战略高度就把握重要意义、维护党章地位、严明政治纪律、突出组织纪律、完善纪律规定、强化纪律执行、加强纪律教育、落实政治责任、理顺体制机制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举措,构建起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科学体系。这些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加强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需要系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把握精髓要义和实践要求,确保不偏向、不散光、不走神,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   把握一个问题,推动一项工作,首先就要搞清楚它在全局中的定位和大局中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统揽全局、深谋远虑,讲清楚、阐明了纪律建设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和对党的建设、党的领导、党的事业的重要作用,强调包括纪律建设在内的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要以忠诚为党护党、全力兴党强党为根本使命。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思想建党、纪律强党、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这就要求,必须从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中来谋划推动纪律建设,将纪律建设同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贯通协同起来,充分发挥其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   加强纪律建设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成功之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纪律严明是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的重要保证。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如果党组织和党员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那是要散掉的。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严格遵守纪律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高度认同、政治上坚决维护、组织上自觉服从、行动上紧紧跟随,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加强纪律建设是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着力之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纪律松弛、组织涣散,正气上不来、邪气压不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那么我们党迟早会出大问题。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的执政基础威胁最大的突出问题,使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广泛、深厚、可靠的群众基础。这就要求,深刻认识党风党纪关系人心向背,时刻不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严明的纪律树立形象、赢得民心。   加强纪律建设是实现党的使命任务的保障之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纪律严明是战斗力的重要源泉,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打败穷凶极恶的敌人、夺取中国革命胜利,靠的是铁的纪律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同样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要注重用纪律规矩管党治党,只有把党建设好,我们才能带领人民成功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要通过理论武装凝心聚魂、整饬作风激浊扬清、严明纪律强化约束、从严治吏匡正用人导向、“打虎”“拍蝇”“猎狐”惩治腐败,有效解决党内存在的许多突出问题,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注入强大正能量。这就要求,用铁的纪律锻造铁的意志、铁的作风、铁的队伍,凝聚起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磅礴力量。   把党章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   党章是一个政党本质规定性的表达,是政党纪律建设的根本依据和源头。马克思把政党的“原则性纲领”比喻为“在全世界面前树立起一些可供人们用以判定党的运动水平的界碑”,恩格斯将“新的纲领”视为“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习近平总书记追根溯源、正本清源,讲清楚、阐明了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来加强纪律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坚持用党章指导和规范纪律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纪为基本准绳,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要以党章为基本标准;解决党内矛盾,要以党章为根本规则。这就要求,纪律建设要以党章的原则为基本原则、党章的精神为基本精神、党章的要求为基本要求,以遵守党章、执行党章、尊崇党章成效作为重要检验标准,确保正确方向。   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思想统一,首先是对党章认识的统一,全党行动一致,首先是在执行党章上的一致。党内政治生态中出现的种种不正常现象,无一不同背离党章要求有关;党员领导干部中发生的种种触犯党纪的行为,无一不是漠视党章规定。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要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章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党章意识不强、不按党章规定办事的要及时提醒,对严重违反党章规定的行为要坚决纠正。这就要求,纪律建设要从维护党章这个党的根本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上抓起,从落实遵守和维护党章这个天经地义的要求做起。   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习党章是全体党员的基本功,这个功课要经常做。要真正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各项事业中。要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坚持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按党章要求规规矩矩办事。这就要求,要把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抓,推动党员、干部把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作为应尽义务和庄严责任,经常重温党章、自觉尊崇党章、模范践行党章、忠诚捍卫党章,主动拿党章规定“扫描”、进行政治体检,保证信仰不变、立场不移、方向不偏。   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政治性是政党的第一属性,现代政党都有政治纪律要求,没有政治纪律不能成其为政党,一个政党不严明政治纪律就会涣散无力甚至分崩离析。习近平总书记透过现象抓本质,从永葆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的高度抓纪律建设,讲清楚、阐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害性、统领性和根本要求。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政党都有政治属性,都有自己的政治使命、政治目标、政治追求。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决不能回避政治问题。党的政治纪律,是管方向、管立场、管根本的总要求,是所有党的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这就要求,要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政治上的问题着力从政治上加以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善于从政治上去认识、分析和解决。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种一致必须是发自内心、坚定不移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站得稳、靠得住。要推动全党牢记“五个必须”、防止“七个有之”,保证全党团结统一、步调一致。这就要求,党员、干部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特别清醒、在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特别坚定,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都不拿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交易。   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管总的。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以严明纪律规范党员、干部履职用权。这就要求,深刻认识党的六项纪律是以政治纪律为统领的完整严密体系,坚持重点论和两点论相统一,既抓住政治纪律这个纲,做到纲举目张、执本末从,又哪一项纪律都不忽视放松,做到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推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   纪律是组织联结凝聚的纽带,严密的组织必定有严明的纪律。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力量的大小关键还要看纪律是否严明。正如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所规定的,“党是以一切党员都要遵守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习近平总书记从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政党优势出发,讲清楚、阐明了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危害性并就如何加强组织纪律性指明了方向。   组织纪律是组织力量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党的十八大前党内存在的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程序空转、组织管理缺位等突出问题尖锐地指出,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回答的重大课题。党的领导体现在党的科学理论和正确路线方针政策上,体现在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上,同时也体现在党的严密组织体系和强大组织能力上,一个松松垮垮、稀稀拉拉的组织是不能干事、也干不成事的。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都要严起来,不严起来就是一盘散沙。这就要求,深刻认识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纪律一定程度上决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强化组织观念,充分发挥组织纪律在保持秩序、凝聚力量、维护团结方面的重要作用。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全党创造活力,又可以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是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率的制度。要坚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党内组织和组织、组织和个人、同志和同志、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等重要关系,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自觉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要准确表达组织意图和个人意图,该以组织名义出面就不要以个人名义出面,该以个人名义出面就不要以组织名义出面,该集体研究就不要擅自表态,该征求意见就不要省略程序,不能把个人意见强加给集体、强加给组织,不能用个人决定代替组织决定。这就要求,要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政治素质和能力,既营造民主讨论的良好氛围,又善于进行正确集中,做到总揽不包揽、分工不分家、放手不撒手。   摆对组织和个人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组织纪律性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纪律性必须增强党性。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无论是想问题、搞研究,还是作决策、办事情,都必须站在党和人民立场上,而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一个人不管当到多大的干部都要有组织纪律性,职位越高组织纪律性应该越强。这就要求,始终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坚决做到“四个服从”,始终忠诚组织、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   党的纪律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   有纪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是纪律严明的前提。制度规定科学完备,纪律规矩才能有效管用。习近平总书记着眼长远、强基固本,讲清楚、阐明了党规党纪制定完善的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和着力方向。   问题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纪律建设的政策措施,总的来讲都是围绕着解决管党治党、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这样的问题,这些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建章立制,要有什么漏洞堵什么漏洞,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实现制度与时俱进,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要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就要求,要不断把党的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使党的纪律规定体现时代特点、针对突出问题、满足发展要求。   质效并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不在多,而在精;不在形式花哨,而在务实管用;不在内容繁杂,而在简便易行。要扭住提高制度质量这个关键,确保每项法规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宏观思考、总体规划,注重系统完备、衔接配套,使实体性法规制度和程序性法规制度、综合性规定和专门性规定、下位法规制度和上位法规制度相互协调、相辅相成,提升法规制度整体效应。这就要求,必须坚持以实践效果检验纪律规定制定质量,跟踪研究纪律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完善。   宽严相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规矩是起约束作用的,既然作规定,就要朝严一点的标准去努力,就要落实一些已经有明确规范的事情,就要约束一些不合规范的事情,就要规范一些没有规范的事情。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做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就要求,制定完善纪律规定要坚持疏密相宜,管到位上、严到份上,不搞繁琐哲学、过度管理,管出精气神而不管出闪躲绕。   纪法分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突出党纪特色。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这就要求,制定完善纪律规定,既不能把纪律和法律混为一谈,又不能把纪律和法律割裂开来,要推动党员、干部严格遵规守纪,带头遵法守法,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用依规治党深入党心推动依法治国深入民心。   执行党的纪律不能有任何含糊   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纪律执行的力度和效果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政党的管党治党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坚持目标导向,抓住关键要害,讲清楚、阐明了执纪的政治原则、政策尺度、专业要求。   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我们共产党人定了纪律、立了规矩,是要遵照执行的;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确保制度时时生威、处处有效。要坚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查处各种违反纪律的行为,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使各项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这就要求,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严肃查处,防止“破窗效应”。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禁微则易,救末者难”,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纪检工作,管住纪律、看住权力,使干部向高标准努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要坚持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性和信任爱护干部相统一,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这就要求,要坚决落实落细“三个区分开来”,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用高招实招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挺纪在前、纪法贯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坚持执纪必严,用铁的纪律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坚持纪法协同,依法监督公职人员严守底线。这就要求,统筹好纪法分开和纪法贯通,把执行纪律挺在执行法律前面,强化执纪执法综合效能。   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标本兼治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一贯要求,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标本兼治。要坚持治标不松劲,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既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也正心修身、涵养文化,守住为政之本,使严厉惩治、规范权力、教育引导紧密结合、协调联动,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这就要求,保持历史耐心和政治定力,坚持系统观念和兼顾理念,既保持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又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   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党的纪律的强制性只有建立在广大党员、干部的自觉性上面,才能从令行禁止到不令而行,从不敢不从到自觉遵行。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一体推进思想建党、纪律强党、制度治党,讲清楚、阐明了党纪教育的特点规律和方法路径。   重在经常、融入日常。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使党员、干部真正懂得,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是做合格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在全党营造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提高党性觉悟,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在全党组织开展好集中性纪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纪律,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创造不负人民、不负时代的业绩。这就要求,坚持经常性纪律教育与集中性纪律教育相结合,把党纪教育同党性教育、日常管理、谈心谈话、组织生活等融合起来,寓于工作,教于无形,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在纪律规矩范围内担当作为、创新创造。   以上率下、以点带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在上面要求人、在后面推动人,都不如在前面带动人管用。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到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做。要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立正身、讲原则、守纪律、拒腐蚀,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的示范效应,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这就要求,要推动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   组织锻造、成风化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严明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党员、干部只有在严格的党内生活中反复锻炼,才能坚强党性、百炼成钢。要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这就要求,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严起,涵养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培育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充分发挥党组织“熔炉”作用,推动党员、干部校准思想之标、调正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   正面引导、反面警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学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感染力。要发挥先进典型示范激励作用,让党员、干部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深刻剖析反面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用典型案例当头棒喝。抓好以案促学、以案说纪,让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真正成为日常自觉。这就要求,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积极选树先进典型,用以引领人、感染人,使党员、干部向高标准看齐;深入挖掘反面典型案例,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始终按制度来、按程序走、按规矩办。   因势利导、培养自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的清正廉明,从根本上讲不能完全靠外部约束,而要靠自觉自律,自觉自律是人向上向善的内在动力。要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这就要求,通过强力有效的约束性他律形成内化于心的内在性自律,着力实现自律和他律的良性互动、相得益彰,从而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使守纪律成为党员、干部浸在骨子里、融在血液中的自觉修养。   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   纪律建设责任重于泰山,必须有组织负责抓、有力量能够抓、有手段抓得好。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于纪律建设一抓到底、落实到位,讲清楚、阐明了明责定责、履责尽责、督责考责、追责问责的要求规范。   强化“两个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都负有执行纪律和规矩的主体责任。党委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包括对党员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工作,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不能一谈到监督就只想到纪委或推给纪委。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主体责任,旗帜鲜明支持纪委监委行使职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有利条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动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好“一岗双责”。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所辖范围内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要用好以党章、准则、条例、规定为主体的管党治党制度利器,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从基础制度严起、从日常规范抓起。这就要求,要把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形成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的监督执纪工作合力。   锻造纪检监察铁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敢打硬仗、善于斗争,在攻坚战持久战中始终冲锋在最前面,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彰显担当作为,在各种风险挑战中筑牢坚强屏障。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铁军。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打铁必须自身硬”,要坚持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坚决防止“灯下黑”,以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廉,肩负起、履行好党中央赋予的神圣职责。   完善问责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要精准有力问责,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把问责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这就要求,健全精准科学问责机制,以理清纪律建设责任为基础,严肃追究纪律建设中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推动形成各负其责、贯通协同的责任格局,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一方的效果。   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   体制机制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体制机制顺就一顺百顺,体制机制不顺则举步维艰。习近平总书记驭繁就简、抓根治本,讲清楚、阐明了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的思路理念、政策举措和主要目标。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为纪律建设提供坚实组织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体制机制的制度保障。要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完善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推动各级纪委聚焦中心任务,监督执纪问责,更好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要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这就要求,要持续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进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创新,实现监督执纪问责高质量发展。   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要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督促掌握公权力的部门、组织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完善权责清单制度;盯紧公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及时发现问题的防范机制、精准纠正偏差的矫正机制。要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这就要求,要持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配套法规,不断健全统一决策、执纪执法一体运行机制,切实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律监督和监察监督协调联动的制度优势。   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深化强化政治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巡视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用好巡视这把利剑,牢牢把握巡视政治定位,聚焦“两个维护”根本任务,着力发现腐败、纪律、作风和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强化巡视成果综合运用。要推动巡视内容、方式方法、制度建设等方面与时俱进,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巡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这就要求,深刻把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坚守政治巡视定位,以高质量、全覆盖的巡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要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结合起来、融为一体。纪检监察机关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使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这就要求,坚持系统观念、战略思维,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推动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紧密结合,为加强纪律建设提供全面覆盖的监督保障,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源源不断的强大动力。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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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公布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   (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四)包庇同案人员;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   (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   (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   (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   (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   (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   (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   (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   (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   (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   (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   (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   (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   (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   (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   (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   (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   (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   (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   (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   (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   (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   (十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承办部门)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承办部门认为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本人(以下称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   (三)承办部门负责对被调查人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四)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五)承办部门经审查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   (六)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本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承办部门应当将处分有关决定及执行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重大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确有需要的,可以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必要支持。   违法情形复杂、涉及面广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由任免机关、单位调查核实存在困难的,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到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下称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参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   任免机关、单位发现参与处分工作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免机关、单位对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由相应人事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岗位、职务、工资和其他有关待遇等变更手续,并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下,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考核以及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称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复核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   第三十九条 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以下称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申诉机关决定。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接到复核申请、申诉机关受理申诉后,相关承办部门应当成立工作组,调阅原案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工作组应当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报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复核、申诉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复核、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坚持复核、申诉与原案调查相分离,原案调查、承办人员不得参与复核、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   (三)处分不当。   第四十四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认为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需要恢复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原职务和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和岗位,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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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纪律学习作为必修课常修课
     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高党纪学习教育质效,很重要的就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引导其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坚持问题导向,是我们党重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也是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有力牵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很多领导干部犯错误,最后在忏悔书中都说对党章和党规党纪不了解、不熟悉,出了事重新学习后幡然醒悟,惊出一身汗。如果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好了、掌握了,又自觉遵守了,防患于未然,就可以防止一些干部今天是‘好干部’、明天是‘阶下囚’的现象。”从查处通报的案例来看,一些党员干部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还不深,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以致问题发生而不自知。因此,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提高针对性实效性。   解决好对党规党纪不上心的问题。“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学习纪律、维护纪律、严守纪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什么有的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重要原因就是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缺少对纪律的敬畏、尊崇和信仰。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对党员干部来说,纪律是“高压线”,也是“通行证”,是须臾不可离开的行动准绳,能够有效促进自身强化自律、提高觉悟、锤炼党性。党员干部只有心中有纪,自觉在纪律轨道上干事创业,才能干成事、不出事,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应有贡献。同时,各级党组织也要深入讲解遵守党规党纪的重大意义,引导党员干部深化认识、激发动力,主动学习党的纪律,强化遵规守纪的自觉。   解决好对党规党纪不了解的问题。我们常讲,学得好才能守得牢。对党规党纪不了解,总是自以为是,行为上就难免脱轨越界、脱纲离谱,乃至破了底线、闯了红线。直至受到纪法的处理,还不知道自己违反了哪些纪律,岂不是徒生后悔?事实上,党规党纪不仅是一种约束,更是对党员干部的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应积极投身党纪学习教育,搞清楚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真正把纪律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   解决好对党规党纪不掌握的问题。学习贵在学深悟透。有的党员干部也参加党纪学习,但总是停留在表面,浅尝辄止,深不下去。学习党纪,不仅要学习具体条文,还要理解其深义,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真正把握其精髓,体会其实质,明确其要求。如此,才算真掌握、真知晓。这就要求党组织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时,一方面要坚持原原本本学,推动党规党纪入脑入心;另一方面要加强警示教育,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学习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过程,也是边学习、边对照、边检视、边整改的过程。党员干部要认真对照党规党纪,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查找自身与纪律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及时把根源挖深挖透,明确努力方向,全面抓好整改。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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